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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告知事項

台新金控進行人才招募時,係由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轄下各子公司(包括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我們將依據您所填載的各項個人資料判斷較適合您的職缺,並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各該公司。

在確認您較適合應徵之公司職缺後,我們將再與您聯繫時告知您實際應徵之公司,基於人才招募及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台新金控及您實際應徵之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等方式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特徵、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含盡職調查)、社會活動等,另您的醫療(含病歷)、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或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您的個人資料將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永久保存於台新金控人才資料庫,並於前揭目的及所需區域範圍內處理或利用,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對象包括台新金控及您應徵之公司(含海外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或為履行法定義務或依法令規定得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其他機構等,並依各該公司員工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辦理。

台新金控及您應徵之公司基於上述目的須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若您選擇不提供者,台新金控及您應徵之公司將無法判斷您的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及所應徵職務之適任性等,以致影響您覓得適當的職缺。

您就您的個人資料,得向台新金控人力資源處請求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及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各項權利。您欲行使上述權利時,為確實核對您的身分,須請您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

您為應徵職務所提供緊急連絡人、家屬成員、介紹人、推薦人等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您確認已對各該當事人告知您將各該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台新金控及您應徵之公司,且各該公司將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相關聲明

本人茲為應徵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特定應徵之公司包含台新金控、台新銀行、台新人壽、台新證券、台新投顧、台新投信、台新創投、台新資產、台新建經、 台新資本、台新大安租賃、台新證創投、台新健投、台新期貨,以下統稱「貴公司」)職務,同意下列事項:

  1. 本人確認應徵人員資料表所填各項內容均屬事實,且於應徵面試過程所提交之各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應徵人員資料表、應徵人員盡職調查表、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定告知事項等)均為本人親簽;如經錄用後, 貴公司發覺有不實之情事,本人願接受 貴公司所作之處分(包括免職),絕無異議。

  2. 本人於應徵人員資料表上所載過往各項任職資訊,本人同意 貴公司得向該等前雇主、介紹人及推薦人進行必要之訪問與調查(如有必要,並同意 貴公司得將本同意內容影本提供予該等前雇主、介紹人及推薦人備查),且同意該等前雇主、介紹人及推薦人得提供本人相關資訊予 貴公司。本人並同意免除 貴公司及該等前雇主、介紹人、推薦人及相關人員因進行前揭訪問與調查事宜因此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本人知悉倘不同意 貴公司進行前揭訪問與調查者,則 貴公司將無法確認本人所填載資料之正確性及本人以往任職之狀況,將會影響 貴公司對本人應徵職務適任性之判斷。

  3. 本人同意 貴公司依勞動、金融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等,基於審視本人適任與否及人事管理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前揭訪問與調查所取得相關資料,並同意 貴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永久保存之。

  4. 未來如有需要,本人將以書面或 貴公司同意之方式向 貴公司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各項權利。

  5. 本人同意於錄用後主動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正本予 貴公司,以茲做為任職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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